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徵兵檢查時未發現的病情? 還能提出嗎?

本區役男如患有傷病或曾經開過刀,而於徵兵檢查時未主動提出,導致醫生無法於當場診斷或發現,可於徵兵檢查後1星期內,將診斷證明書寄至國軍臺中總醫院(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348號)或送至本區人文課,由承辦人員轉交。
若超過徵兵檢查後1星期,請靜待體格檢查表送達後,攜帶診斷證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該所轉報市政府審核,經審核准予複檢,即洽送指定之醫院複檢,請依排定時間前往複檢。
若完成檢查後因受傷等故,致體位發生變化,恐不合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請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該所轉報市政府審核,經審核准予複檢,即洽送指定之醫院複檢,請依排定時間前往複檢。不准予複檢者,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2
  • 發布日期: 2019-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