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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注意事項

1.當事人(聲請人或對造人)請於通知調解日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調解應備文件親自到本會參加調解,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本會調解,可委任受任人(滿20歲)出席調解,請受任人出具當事人委任書並備齊受任人自己及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到場(例如:當事人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印章)。
2.如當事人未滿20歲:
(1)參加人員:當事人之父母二人,如其中有一位不能出席者,應出具委任書(例如父親委任母親之委任書。)
(2)應備文件:未成年當事者及其父母二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戶籍謄本(例如當事人戶籍謄本、當事人父親及母親的身分證、印章)。
3.如當事人未滿20歲且為單親家庭者(父母離婚或其他原因):
(1)參加人員:具有監護權人(出具當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2)應備文件:未成年當事人戶籍謄本及具有監護權人之身分證明文、印章(例如當事人戶籍謄本、監護人之身分證、印章)
4.車禍糾紛調解:
(1)參加人員:當事人雙方(駕駛)、乘客、保險公司(當事人有加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2)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A.駕駛及乘客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B.車禍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書、醫療收據及其他損害證明文件。
C.當事人有加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時請自行聯繫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於調解日派員到本會協助調解。
5.受雇人(職員)於工作中發生事故,或事故車輛為公司行號+公務機關所有:
(1)參加人員:駕駛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負責人)均須出席;如無法出席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出席。
(2)應備文件:公司大小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駕駛人(職員)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6.車禍死亡損害賠償調解:
(1)參加人員:全體有請求權人(父母、配偶、子女)
(2)應備文作:全體有請求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戶籍謄本;死亡當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損害證明文件。
7.如果當事人一方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於調解日攜帶傳票、起訴書交本會。

備註:
一、本會不代替聲請人或對造人電話協調延期日期或時間,請見諒。
二、如有其他調解問題請撥打04-23397128#221 霧峰區公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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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2
  • 發布日期: 2016-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