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
一、 CEDAW是什麼?民眾可以依據CEDAW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什麼權利?
(一) CEDAW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70年)生效,明文規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二) 我國於100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起施行,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8條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換句話說,我國的法律如果不符CEDAW規定,政府機關就要修正法律以契合CEDAW規定,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施政和個案上亦應作出與CEDAW相符之決定。準此,CEDAW既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眾當然可以依據CEDAW向行政機關主張有關CEDAW的一切權利。
二、 引用CEDAW與本指引及案例的優點是什麼?
(一)引用CEDAW可強化權利保障功能並促進現行法規自我檢視:
CEDAW明文列舉的國家義務及男女平等享有各項權利,各級政府機關均負有籌劃、推動及執行的法定義務,並完成法規的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的改進,俾符公約意旨。換言之,各級政府有不斷自我檢視其所適用之法規及相關行政措施是否符合CEDAW之法定義務,民眾於具體個案援引CEDAW或一般性建議而為主張,將有效促使各級機關周延相關法規範,亦即現行法規如有不符CEDAW、漏未納入CEDAW規範或規範不足者,引用CEDAW可促進行政機關自我檢視修正現行法規以契合或納入CEDAW意旨,進而加強基本權利保障強度。
(二) 本指引及案例說明淺白易懂,引用便捷:民眾得參考本指引及案例,即可引用,不致增加民眾負擔。
三、 民眾要如何引用CEDAW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權利?
(一) 為便利引用,民眾得參考本指引及案例,引用相關CEDAW或一般性建議,或同時引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二) 倘民眾僅陳述事實者,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適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或併同現行法規辦理。
四、 本指引及案例係行政院依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點、第7點即「……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意旨訂定,並屬行政指導性質。
相關詳情請參閱檔案下載: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