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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替代役,須符合什麼資格條件?

1.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1)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A.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B.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C.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D.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E.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述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A. 父母、子女及配偶。
B.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C.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2.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調查審核表。
(3) 自傳。
(4) 理由書。
(5) 切結書。
(6)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2
  • 發布日期: 2019-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