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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防疫補償申請資格正確資訊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國人及領有居留證之非本國籍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包括:(一)於109年3月17日之後,民眾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二)對外發表不實陳述,致影響我國防疫工作執行、(三)拒絕提供居家檢疫地址、(四)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備申請程序,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罰鍰者等。

三、詳細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網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715-52167-205.html)或撥打免付費1957社會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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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2
  • 發布日期: 2021-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