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6日林保字第1121632158號函辦理。
二、農業部修正前已飼養旨揭公告新增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公告內容及參考文件詳如附件。
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6日林保字第1121632158號函辦理。
二、農業部修正前已飼養旨揭公告新增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公告內容及參考文件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