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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農曆春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一、農曆春節期間為廉政工作重點時期,請本所同仁如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及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二、民眾至本所洽公,也籲請共同遵守「不送禮、不邀宴」原則,一起維護廉潔社會風氣。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本所同仁踴躍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四、另為落實本規範第17點規定,本所政風室業已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相關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 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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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5
  • 發布日期: 2024-0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