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監督市政之需要,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及各評審委員評分表」,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摘要如下:
(一)廠商服務建議書為投標文件之一部分,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適用範圍,屬原則應保密事項。惟就「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因屬契約之一部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法務部99年1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45589號函說明二參照,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二)各評審委員評分表,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屬原則應保密事項,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三)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資料來源相關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3001299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