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年12月03日中市政四字第1130010314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 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過去曾有機關人員收到廠商餽贈裝有現金的禮盒,因認繳交政風單位處理很麻煩,遂將禮盒直接退還廠商,惟未簽報登錄並留存相關事證。其後檢調人員在廠商的辦公室查到登載贈送上開機關人員款項之書面記錄,而該名機關人員因未留下退還禮盒的相關紀錄,故在偵查中欠缺得以舉證表明已退回款項之事證資料,因舉證上遭遇困難,致遭以收賄罪被告起訴,請同仁務必引以為誡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