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2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規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20日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查照。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修正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或過輕,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