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
一、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實原住民學生資訊設備,提升資訊運用能力,縮減數位學習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二)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 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
並耗材類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四、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 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元。
(三) 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新臺幣八千元。
五、 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本會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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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1
- 發布日期: 2025-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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