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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權益說明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權益說明

如果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可以向本所申訴(內部申訴),本所依法除應進行調查,並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外,且應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同時提供(轉介)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等必要之協助。倘本所未處理,或對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或行為人即為機關首長,被害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申訴)。

一、向本所提出申訴(內部申訴)

  1. 申訴方式:可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本所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公務人員、約僱人員、業務助理:

           (1)專線電話:(04)23397128分機712

           (2)專用傳真:(04)23303352

           (3)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hchsiang5062@gmail.com

           (4)專責單位:人事室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職工、行政助理及臨時人員:

          (1)專線電話:(04)23397128分機614

          (2)專用傳真:(04)23303352

          (3)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tccght5044@taichung.gov.tw

          (4)專責單位:秘書室

  1. 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本所接獲被害人申訴後,應考量其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並不得對其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 處理期限:本所受理申訴後,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並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即作成決議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3. 救濟:申訴人收到書面通知的決議後,如有不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外部申訴)

  1. 本所未盡防治義務:本所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適當隔離措施、給予必要協助、釐清事實或調查等),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2. 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本所區長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被害人至遲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提起申訴。
  3. 本所未處理或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經向本所申訴,本所未為處理;或不服本所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於申訴期限(詳參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三、被害人保護扶助

  1. 給予必要協助:本所應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各地方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相關資源,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76064/post)
  2. 法律諮詢及扶助: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本所違反性工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

四、民、刑事告訴

(一)民事

  1. 行為人責任:性騷擾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損害或名譽受損,被害人得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利用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酌定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本所機關首長,法院得酌定3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
  2. 雇主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本所與行為人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所如證明已遵行法令規定,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如因本所免除連帶責任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可以聲請 法院令本所為全部或一部的賠償。本所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2)雇主單獨責任:被害人如因本所未盡防治義務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本所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名譽權被侵害時,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8
  • 發布日期: 2025-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