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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115年5月1日生效

禁養動物(海報)
禁養動物(海報)
一、 依據農業部115年3月23日農護字第1150072355號函辦理。
二、 農業部已於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禁止國人飼養浣熊、河口鱷、蝮蛇科及蝙蝠蛇科等共641種具高度危險動物;既有飼主應於116年4月30日前向動物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備查後,始得繼續飼養,先予敘明。
三、 檢送宣導文宣1份(如附件)與電子檔(下載請至https://bit.ly/4dsVjuS),請協助轉知轄內寵物相關業者、所屬會員張貼於營業場所或公告於官方網站及電子平台,協助宣導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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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27
  • 發布日期: 2026-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