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農業部115年3月23日農護字第1150072355號函辦理。 |
| 二、 | 農業部已於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禁止國人飼養浣熊、河口鱷、蝮蛇科及蝙蝠蛇科等共641種具高度危險動物;既有飼主應於116年4月30日前向動物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備查後,始得繼續飼養,先予敘明。 |
| 三、 | 檢送宣導文宣1份(如附件)與電子檔(下載請至https://bit.ly/4dsVjuS),請協助轉知轄內寵物相關業者、所屬會員張貼於營業場所或公告於官方網站及電子平台,協助宣導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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