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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宣導

11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 休漁獎勵期間(指114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另配合宣導漁民於漁船進出港時,全程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以正確紀錄出海作業及進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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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15
  • 發布日期: 202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6